證監會近日發文,對2014年《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》進行修改。
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、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生態安全、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,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、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。
證監會近日發文,對2014年《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》進行修改。
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、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生態安全、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,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、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。